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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麦麦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赛麦提?麦麦提,艾孜麦提?努尔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47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上���人(原审被告人)阿迪力?克然木,男,1992年9月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布热合曼?麦麦提,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赛麦提?麦麦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艾孜麦提?努尔敦,男,1997年1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赛麦提?麦麦提、艾孜麦提?努尔敦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津0106刑初1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发前,被告人阿迪力?克然木曾与被害人艾某1发生过冲突。2016年10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赛麦提?麦麦提、艾孜麦提?努尔敦吃饭后返回住所途中,在天津市红桥区佳园里十佳养老院门前遇到被害人艾某1及吐某提。阿迪力?克然木再次与对方产生冲突,并指使其他三被告人共同殴打二被害人,期间,阿迪力?克然木持刀、阿布热合曼?麦麦提持磨刀棒与赛麦提?麦麦提、艾孜麦提?努尔敦共同将两名被害人殴打致伤后逃逸。后被害人报警,民警于2016年10月19日将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赛麦提?麦麦提、艾孜���提?努尔敦抓获归案。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艾某1因外伤致多发头皮裂伤,累计伤口达19.7cm,鉴定为轻伤二级;吐某提因外伤致额顶部头皮裂伤,鉴定为轻微伤。案件审理期间,经依法通知,二被害人未出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吐某提、艾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亚某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案发现场视频截图、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照片等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赛麦提?麦麦提、艾孜麦提?努尔敦共同故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阿迪力?克然木为报复他人,挑起事端,指使同案被告人共同殴打被害人,作用较大,阿布热合曼?麦麦提、赛麦提?麦麦提、艾孜麦提?努尔敦均积极参与,作用、地位相当,量刑时结合各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分别予以惩处。赛麦提?麦麦提此次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分别持菜刀、磨刀棒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阿布热合曼?麦麦提、艾孜麦提?努尔敦、赛麦提?麦麦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阿迪力?克然木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艾孜麦提?努尔敦此次犯罪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阿迪力?克然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阿布热合曼?麦麦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赛麦提?麦麦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艾孜麦提?努尔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不服,分别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关于上诉人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危害后果,并结合二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法定刑罚幅度内对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依法判处刑罚,量刑均属适当。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及原审被告人赛麦提?麦麦提、艾孜麦提?努尔敦共同故意伤害他人,并致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处罚。上诉人阿迪力?克然木、阿布热合曼?麦麦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代理审判员  杨阿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刘洪雨书 记 员  李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