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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保梅与安吉道、安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梅,安吉道,安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82民初1674号原告:王保梅,女,1974年生,汉族,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周峰,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安吉道,男,汉族,1963年生,住禹城市。被告:安花,女,汉族,1965年生,住禹城市。原告王保梅与被告安吉道、安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其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安吉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及时支付原告人工费12046元及逾期给付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份,被告安吉道承包了禹城市某小区30号和31号楼房的内粉涂料工程,后被告安吉道雇佣原告等工人为其施工,现尚欠原告人工费12046元一直没有支付,其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敬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安吉道承包了禹城市某小区30号和31号楼房的内粉涂料工程,后雇佣原告等工人为其施工,并于2015年2月14日、2015年2月16日和2017年1月24日分别给原告出具欠工资款1736元、1560元和8750元,共计12046元的欠条三张。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请求从欠条形成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另查明,被告安吉道与被告安花系夫妻关系;被告安吉道承包上述工程所挣的款项,用以偿还家庭之前所欠的债务及家庭生活的改善。以上事实有原告诉状、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书写的欠条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王保梅持被告安吉道亲笔书写的欠条主张权利,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因欠据上没有约定,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被告安吉道承包工程所负的债务,发生在与被告安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承包工程所得的款项亦用以家庭生活的改善,为此,被告安花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安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吉道给付原告王保梅工资款1204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利息),直至还清欠款本息为止。被告安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劲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