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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4400107H。法定代表人:周远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宦文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来牟镇幸福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1MA62042H2K。法定代表人:邹成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欠款360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54元、执行费53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921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学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