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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潘叶军与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叶军,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02民终4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叶军,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负责人:李作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权,男,195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叶军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叶军及被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权、孙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要求村委会与其签订所开垦荒地的承包合同,赔偿损失1万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认定赔偿的证据不足错误,有证人证明上诉人开垦了荒地并种树,且现在树还在土地里长的,也没有办法取证不能砍伐树,树有年轮也可以去查实;上诉人08年开的地,现在这个地也在,也是上主失一直在用,上诉人现在想打井,但是村里没有与上诉人签合同就没有办法接电。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要求维持原判。潘叶军一审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所有开荒土地的承包合同;2.要求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享受国家免税待遇,国家2004年免税,开荒6亩土地因干旱减少收入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系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外来人员。2011年12月16日,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民委员会决定同原告签订口粮田承包合同。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09年自行在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开垦荒地7块。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案中,原告称其于2009年自行在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李家沟村开垦荒地7块,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开荒事实。即使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其主张开荒的土地亦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告作为涉案土地的经营、管理者,享有对土地行使发包及管理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必须与土地开垦者签订承包合同,故原告无权要求与被告强制缔约。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叶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所诉称开垦的荒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被上诉人经营、管理,该荒地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不属于应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耕地,亦不属于上诉人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承包土地的范围,故上诉人无权要求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对案涉上诉人所称开垦的荒地土地承包合同有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的上诉理由问题,因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合法财产进行了侵害,故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潘叶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缪明审判员王淑兰审判员王良家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丁艺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