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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6执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俊洪与王海利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洪,王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6执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俊洪,女,1982年03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所海林市。被执行人王海利,男,1976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海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洪与被执行人王海利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751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5200元,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王海利工资1600元,剩余债权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力军审 判 员  张巍巍代理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