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丹、徐君泉等与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丹,徐君泉,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352号原告:姚丹,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徐君泉,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乾隆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丹、原告徐君泉与被告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丹、原告徐君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92元,由原告姚丹、原告徐君泉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笑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章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