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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玉琴与山东夏津和通置业有限公司、孙国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89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对原告董玉琴诉被告山东和通置业有限公司、孙国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鲁1427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鲁1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666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332元”。审 判 长  霍启昌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人民陪审员  张书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