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品诚、邓建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品诚,邓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邓品诚,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荔浦县。被执行人:邓建明,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浦县。本院在执行邓品诚申请执行邓建明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绍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