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张钰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张钰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7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18号国际金融大厦综合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刘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法务员。被告:张钰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公司)诉被告张钰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胡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