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与XX、柴兆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XX,柴兆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365号之一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18号人民银行附属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7906821-9。负责人:黄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联波,该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该银行员工。被告:XX,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柴兆鹏,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与被告XX、柴兆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撤诉。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