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5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于海军与褚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军,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军,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褚波,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褚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褚波将5.6万元买申请执行人于海军的越野车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于海军,本案���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602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