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博兴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博兴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02民初196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平、李明勤,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兴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二路北首。法定代表人:何洪民,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博兴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滚石公司)的授权,取得了所诉《飞起来》、《水晶》、《恋爱ING》、《时光机》、《知足》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上述权利完全由原告行使,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所诉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一)原告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在与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约定,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原告对滚石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滚石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原告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滚石公司授予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二)根据原告提供的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出版号:ISBN978-7-7999-2281-2)记载,《Paradise》等36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飞起来》、《水晶》、《恋爱ING》、《时光机》、《知足》包括在上述作品中。(三)2015年5月25日23时06分,栖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刘胜开、公证员助理于琦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温韬来到位于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胜利二路北首的英皇KTV,由温韬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数码照相机对该KTV的门面拍摄照片一张,拍摄完成后温韬将数码相机交给公证处保存。上述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该KTV服务台,由温韬刷卡消费,开具了房间,取得了银联商务持卡人存根一张。在开具的房间里,公证员对温韬携带的数码摄像机进行检查,点击格式化,确认无内容后交给温韬。温韬使用点歌台点歌,在播放过程中温韬使用上述数码摄像机对所播放的《爱相随》等一百八十八首歌曲进行摄像,取得视频文件两个。摄像完成后温韬将数码摄像机交给公证员保存。上述人员离开房间来到服务台,温韬向工作人员索要发票未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时五十八分,上述行为结束。山东省栖霞市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公证,并据此制作了(2015)栖证民字第57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所附涉案作品名录中共有一百八十八首音乐电视作品名称,包括《飞起来》、《水晶》、《恋爱ING》、《时光机》、《知足》这五首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经比对,原告点播的涉案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权利作品在名称、表演者、音源、音像内容等方面均一致。(四)原告发布的关于2015年、2016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中载明2014、2015年山东地区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用收费标准9.2元/天/终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65号北京东方公证处公证书及协会会员作品集、(2015)栖证民字第573号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为证,还有原告的庭审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均经本院审核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MTV音乐电视作品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方式制作而成,应当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著作权人,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合法出版物,可以认定滚石公司是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上述作品的制片人及著作权人,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并收取报酬。原告系依法经批准成立的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与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合法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通过原告委托公证部门所作公证材料看,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5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原告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情况,故本院参考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原告主张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元。庭审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决定缺席判决本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博兴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飞起来》、《水晶》、《恋爱ING》、《时光机》、《知足》5首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的行为,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5首作品。二、限被告博兴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博兴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7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5元,由被告博兴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负担95元。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博兴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晓 霓人民陪审员 郭 月 光人民陪审员 孙 敬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林上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