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包仁财与石维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仁财,石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包仁财,男,48岁。被执行人石维山,男,57岁。本院在执行包仁财申请执行石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石维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