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福安市兴联纸箱有限公司、巨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兴联纸箱有限公司,巨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兴联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坂中乡熙台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6200-8。法定代表人黄妙英,经理。被执行人巨丰(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街道东泰路35号。法定代表人郑冬月,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福安市兴联纸箱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