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40姜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涛,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江苏省。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庄园,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田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姜涛醉酒后驾驶皖B×××××小型普通客车,沿官塘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栗子山公墓”门口附近路段时,车辆失控与道路左侧绿化带发生碰撞,致其车辆受损。被告人姜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姜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姜涛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抽血照片、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谢某、姚某的证言,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姜涛的供述和辩解,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嘉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