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松与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170号原告:李松,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滇,男,194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黄果树大街旁。法人代表:胡家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诗林,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诉被告贵州安顺家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本案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撤诉。本案实收诉讼费人民币10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8.5元,由原告李松承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娇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