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黄祖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黄祖惠,潘乐,张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负责人:李家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毓晨,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镖,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祖惠。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拥军,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涵。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祖惠、潘乐、张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黄祖惠就鉴定费负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张立宁审判员 毕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