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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伦洪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胡伦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381号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长滨路217号1幢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6GYW8L。法定代表人:朱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治国,男,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胡伦洪,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泊公司)与被告胡伦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3日,云泊公司以胡伦洪已经交纳车位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云泊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傅健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