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继财与卢叶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财,卢叶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3305号原告:黄继财,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杨先有,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宁,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叶锜,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黄继财与被告卢叶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3600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9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计3600元,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继财的委托代理人徐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叶锜经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8日,被告卢叶锜向原告黄继财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叶锜返还原告黄继财借款3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20元(已减半),由被告卢叶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铭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