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刑核98339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俄底莫使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俄底莫使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刑核98339725号被告人俄底莫使扎,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村民,住布拖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云南省祥云县公安局抓获,次日经金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金阳县和谐家园。指定辩护人贺虹,四川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俄底莫使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川34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俄底莫使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被告人俄底莫使扎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量刑时请考虑俄底莫使扎具有以下情节: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有从属性、辅助性,属从犯;此前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俄底莫使扎从宽处理。经复核确认:被告人俄底莫使扎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受他人雇佣欲前往云南省运输毒品,并电话联系布尔么沙作一同前往。2015年8月15日9时许,俄底莫使扎、布尔么沙作乘坐云E×××××白色轿车途径云南省祥云县祥云镇王家山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布尔么沙作携带的棕色手提旅行包内查获白色毒品可疑物12块,经当面称量净重共计4220克。经鉴定,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海洛因含量为52.09克/100克;从俄底莫使扎携带的蓝色阿迪达斯背包内查获白色毒品可疑物10块,经当面称量净重共计3510克。经鉴定,白色毒品可疑物中海洛因含量为50.90克/100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挡获经过、提取笔录、取样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称量记录表、毒品称量照片、理化检验报告,通话清单、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证人胡某、也布非呷的证言,被告人俄底莫使扎、被告人布尔么沙作供述及视听资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俄底莫使扎运输海洛因3510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关于俄底莫使扎的指定辩护人所提俄底莫使扎系受雇运输毒品,是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对其从宽处理的意见。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俄底莫使扎系受雇运输毒品,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从轻判处,故要求再次从宽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刑初74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俄底莫使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茜审判员 范 玉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牟治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