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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利强与奎屯雨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强,奎屯雨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701民初512号原告:王利强,男,1987年5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奎屯雨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拓海乐-准噶尔路116-19幢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396183949G。法定代表人:李凤霞,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利强与被告奎屯雨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强、被告雨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利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雨禾公司支付农资款30,0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邮寄费由雨禾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王利强变更诉讼请求,将主张的农资款30,000元变更为29,3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期间,雨禾公司赊欠王利强农资款30,000元,约定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雨禾公司到期后未支付农资款,于2017年1月10日给王利强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1月15日之前付清。到期后,王利强多次索要,雨禾公司仅支付了700元,故王利强诉至法院。雨禾公司承认王利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雨禾公司并未答应于2017年1月15日之前还清欠款,只是同意等贷款到后就支付欠款,贷款没有到就慢慢偿还,到年底付清,目前没有能力支付欠款。对王利强主张其支出邮寄费168.8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不同意承担,也不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雨禾公司承认王利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利强在本案中主张雨禾公司欠王利强农资款29,3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雨禾公司对王利强因本案诉讼支出邮寄费168.8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也予以确认。王利强提交的借条原件上载明“2017年1月15日之前还清”,雨禾公司陈述支付欠款的期限,王利强不予认可,雨禾公司对其陈述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与借条上载明的支付欠款的期限内容相悖。雨禾公司至今未支付王利强上述农资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王利强要求雨禾公司支付农资款29,300元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利强因本案诉讼支出的邮寄费168.8元,应由雨禾公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奎屯雨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利强农资款29,300元,并赔偿原告王利强经济损失邮寄费168.8元,合计29,46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利强负担6元;被告奎屯雨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建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