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侯振力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侯振力,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被执行人王杰,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侯振力与被执行人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22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侯振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杰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3000.00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王杰银行存款3050.00元,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王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吉0122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侯振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122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