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丽娜与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娜,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735号原告:吴丽娜,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杜成清,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张廷,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璇,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丽娜与被告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吴丽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丽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娜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丽娜负担。审判员 马俐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铁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