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东升与陈天宇、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升,陈天宇,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852号原告:赵东升,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陈天宇,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刘洋,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升诉被告陈天宇、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赵东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东升撤回起诉。诉讼费978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东升承担。审判员 盛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麟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