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彭玲、谢赛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谢赛,彭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局长。被执行人谢赛,男,1975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城郊乡车站社区。被执行人彭玲,女,1974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城郊乡车站社区。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与被执行人彭玲、谢赛行政非诉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玲、谢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玲、谢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玲、谢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玲、谢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