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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行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凯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凯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115号原告福建省凯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城涵东大道93号。法定代表人龚丽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宇航,莆田市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新城商务办公中心区1号楼6、7层。法定代表人王命瑞,局长。第三人杨胜兵,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福建省凯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凯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凯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凯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书敏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培龙本行政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