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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韩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韩某,张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215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63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韩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春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