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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电气分公司与湘潭电机特变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电气分公司,湘潭电机特变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财保18号 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电气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白沙路1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范利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榕,湖南天戈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蓓蕾,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电气分公司职员,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申请人:湘潭电机特变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三株岭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益农。 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电气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电机特变电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电气分公司因情况紧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电机特变电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电气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李林民 审 判 员  黄 鑫 审 判 员  张海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