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边成军与王诗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成军,王诗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1543号原告:边成军,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素元,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诗涵,女,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成军与被告王诗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边成军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卢贤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