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5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先平与黄文强、六安永翔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平,黄文强,六安永翔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428号原告:陈先平,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黄文强,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六安永翔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金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家雄。原告陈先平与被告黄文强、六安永翔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先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先平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