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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洪举与北京丽景荣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举,北京丽景荣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409号原告:张洪举,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北京丽景荣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东羊庄村18号—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庆华,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守明,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下滩村翁家铺**号内*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举与被告北京丽景荣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洪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举撤回对被告北京丽景荣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佟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