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闫换平与满富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换平,满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闫换平,农民。被执行人满富乐,农民。本院在执行闫换平申请执行满富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土左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本案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土左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