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眉山宽庭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宽庭玩具有限公司、李丹妮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眉山宽庭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792号申请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段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川被申请人眉山宽庭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丹妮。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责人姜晓香。本院在审理原���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眉山宽庭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宽庭玩具有限公司、李丹妮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134673.28元冻结被申请人眉山宽庭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位于办公用房(产权证号:,档案唯一号:)。由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134673.28元对被申请人��山宽庭环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位于办公用房(产权证号:,档案唯一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