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天君、王洪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君,王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陈天君,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湖北省黄陂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王洪刚,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申请执行人陈天君与被执行人王洪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天君于2017年1月17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洪刚,暂无法按判决书内容恢复原状。申请执行人陈天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彭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谈 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