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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唐新顶与陈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顶,陈铁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1421号原告:唐新顶,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武,阿勒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铁,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秀,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系被告妻子。原告唐新顶与被告陈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利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新顶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新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唐新顶负担。审判员  郑利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