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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河洛图村白家梁社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耳字壕村乔家渠社、达拉特旗森森生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审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河洛图村白家梁社,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耳字壕村乔家渠社,达拉特旗森森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621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河洛图村白家梁社。负责人白外芳,社长。被申请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耳字壕村乔家渠社。负责人王三罗,社长。被申请人达拉特旗森森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二正,经理。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河洛图村白家梁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达政行裁字﹝2017﹞2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树林召镇耳字壕村梁家渠社与河洛图村白家梁社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3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河洛图村白家梁社撤回申请。审判长 薛 芸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孙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