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执1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冯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冯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冯建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1行审1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建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建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冯建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8的存款人民币988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琳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