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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金怀与刘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怀,刘亚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155号原告:杨金怀,男,1962年5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刘亚林,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杨金怀与被告刘亚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金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怀撤诉。案件受理费2999.00元,减半收取计1499.50元,由原告杨金怀负担。审判员  宗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玉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