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1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胡大中、邹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中,邹平,曾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胡大中,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邹平,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曾岳玲(曾用名曾宪令),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大中与被执行人邹平、曾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平、曾岳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胡大中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