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李元忠与王文涛、张庆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忠,王文涛,张庆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975号原告:李元忠,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生,住青海县乐都县。被告:王文涛,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生,住北京市通州区。第三人:张庆峰,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忠诉被告王文涛、第三人张庆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为4550元由原告李元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