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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李先富、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李先富,李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74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北路九龙大厦。负责人:郑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岳,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富,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李燕,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李先富、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李先富、李燕偿付原告截至2017年4月27日的本息1159421.77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李先富、李燕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李先富、李燕所有的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50弄2幢一单元601室房地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李先富、李燕承担。因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浙1081民初67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18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李先富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为1270000元;综合授信有效期为五年,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由被告李先富、李燕提供房产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李先富、李燕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李先富、李燕以其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街道人民东路××单元××室[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字第23163号]的房地产为自2013年4月至2018年4月18日止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前述授信的累计未清偿余额在授信发生期间内最高不能超过127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原告与被告李先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系作为被告李先富与原告签署的综94142013100241的《个人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属于《个人授信合同》项下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押94142013100241)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贷款金额为115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贷款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还款日为10日;若被告李先富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原告有权按在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李先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原告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被告李先富承担。被告李燕在该合同中作为共同还款人签字确认。2016年4月15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李先富发放了借款1150000元,并在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上载明:到期日为2017年4月15日,执行利率为5.65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一次还本。截止2017年4月27日,被告李先富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50000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9421.7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先富、李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款本金1150000元及截止2017年4月27日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9421.77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60000元。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对被告李先富、李燕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50弄2幢一单元601室[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字第23163号]的房屋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775元,减半收取78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87.5元,由被告李先富、李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