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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景雄、陶王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雄,陶王雄,吴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王景雄,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陶王雄,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吴少霞,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王景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王雄、吴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及诉讼费1730元,但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等财产管理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17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清审判员  叶广放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书记员夏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