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肖发成与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发成,肖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249号原告:肖发成,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华,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肖发成与被告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肖发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发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发成撤诉。案件受理800元(原告肖发成已预交4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发成负担。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