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肖发成与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发成,肖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249号原告:肖发成,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华,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肖发成与被告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肖发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发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发成撤诉。案件受理800元(原告肖发成已预交4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发成负担。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