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涛与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罗禾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罗禾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3337号原告黄涛,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新北区汉江路建设大厦B座13F1302室。法定代表人蒋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禾妹,女,汉族,1955年1月5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涛诉被告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罗禾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华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清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