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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杨林川与姚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林川,姚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杨林川,男,1971年9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泽军,男,1977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李杨林川与姚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泽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