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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小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魏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371-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负责人闫喜龙。被执行人魏小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小安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7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魏小安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小安承包车号为陕AU66**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