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道军与胡尚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军,胡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2号申请执行人:刘道军,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胡尚建,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道军与被执行人胡尚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尚建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道军货款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1.5元,执行费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胡尚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爱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