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莉与被申请人姜连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莉,姜连瑞,西安通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86号申请人:徐莉,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姜连瑞,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西安通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大厦。法定代表人:符宝恩申请人徐莉与被申请人姜连瑞、西安通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6月24日17时许,姜连瑞驾驶临时号牌为陕×号重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2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4Km+100m处时,与由东向西徐莉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姜连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徐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姜连瑞驾驶临时号牌为陕×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连瑞驾驶临时号牌为陕×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徐莉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付茂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