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070号原告: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秋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与被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