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匡明、黄道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匡明,黄道建,韩君兰,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方匡明,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黄道建,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韩君兰,女,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执行人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胜利一路89号。法定代表人:黄道建,该公司经理。方匡明与黄道建、韩君兰、湖北凯迪远洋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道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康泽园14号楼508室的房产及项下土地。二、查封被执行人韩君兰名下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香格里拉二期13栋二单元204室的房产及项下土地。三、冻结被执行人黄道建持有的荆门市金梁水泥制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持有的湖北金天祥贸易有限公司60%的股权、持有的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85%的股权、持有的湖北道吉灵康酵素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及持有的湖北赣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4%的股权。四、冻结被执行人韩君兰持有的湖北金天祥贸易有限公司40%的股权、持有的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15%的股权。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志祥 更多数据: